看楼盘也得带头盔了?

资讯 作者:安在 2021-04-13 19:26:42 阅读:596
撰稿 | 贾贾
编辑 | 图图


就在前两日,“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宣判了。


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强制变更为人脸识别的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不仅要赔偿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损失,还要删除其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


原告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直言:“个人信息维权太难了,何况我还是一个从事法学教育的老师,知道怎么去搜集证据,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可能就是难上加难。”


值得一提的是,郭兵曾在听证会上提出小区门禁不得强制用生物信息识别的建议,被有关方面采纳,杭州也成为了全国首个在物管条例中明确禁止物业强制人脸识别的城市。因此,由郭兵主导引发的“人脸识别第一案”,并非只是其个体权益的私力救济,更是提醒所有公民保护个人信息的积极之举。


在该案甚嚣尘上的时候,老贾曾经写过一篇热点《有个人主动要求上法庭,我们还感觉挺高兴》,其中也有提到这一典型案例必将拉响全行业的警钟。但现在看来,警钟的确是鸣响了,却仍是挡不住技术在法律边缘游走的异化。


最近引发热议的“售楼部360°无死角摄像头抓拍人脸”一事就是如此。


“我不想带头盔去看房”

3月24日,河北廊坊的侯女士在接受采访时称,她前往廊坊市康桥知园看房时,发现售楼处里装有人脸识别的摄像头。她认为这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未经我的允许,他们怎么可以采集我的人脸信息?”


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并非个例,要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与中介推广费用有关。为了区分前来看房的是通过控制渠道组织前来的还是自行前往的散客,售楼处大多配备先进的人脸识别系统以决定是否支付中介佣金。

 


完备的系统除了能节约成本,还能帮助房产开发商防止飞单。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表示,过去手机号码是作为客户身份识别的唯一依据,但是号码容易隐藏、变更,所以飞单屡禁不止。于是乎,为了防止额外支出,同时解决飞单问题,售楼处就将人脸识别系统作为了一项默认选择。


当看房者迈进售楼处大门的时候,ta的脸就会被记录下来。此后即便看房者前往中介想寻求优惠,也会被告知ta已作为“自然到访”客户被记录下来,无法享受渠道的优惠政策。



为了与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做对抗,个人购房者纷纷想出了各种奇招,去年11月,一段“男子戴头盔去看房”的短视频就在全网广为流传。视频中的男子看似滑稽,背后却是购房者无力保护自身隐私的心酸无奈。


口罩不顶用,路过就识别


如果头盔太过笨重难耐,那么后疫情时代的我们,能否通过一张口罩保护自己的脸部信息呢?很遗憾,答案依然是不能。


在知乎平台上就有文章称:其公司开发的新算法,可将人脸识别升级为人眼虹膜识别。

 


文章还称,升级后的模型,大大提升了案场戴口罩人脸识别图片建模的成功率,与平时不戴口罩相差甚少,在上千万数量级的干扰数据下,用戴口罩抓拍搜索,最高命中率高达97%。


戴着口罩也能识别虹膜,那不去看房总归没问题了吧?可别说,就在4月10日,#路过售楼处被识别人脸#这一话题曾高居微博热搜4位。

 


湖州的房产中介姚女士发现介绍客户后本该收到的佣金未能兑现,后来才得知,开发商说客户在售楼中心留有记录,不能算作她介绍而来。询问购房者本人后才知道,他只是路过售楼中心门口,没有进去,却已经留下了人脸识别记录。此事既荒唐又可怕,让许多网友胆战心惊,直言以后走路要远离售楼大厅,以免在短暂几秒间脸就被复制走了。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表示:“售楼处收集个人信息,应该是在明示告知、充分提醒的前提下,由公民选择是否提供、如何提供、销毁个人信息,在此过程中不能对公民的选择权予以不正当的限制。”


他还建议,各部门应加强对公民信息保护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搜集、使用、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做好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联动办案,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实现监管的有效覆盖。对于不得不依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定情况,应充分考虑其必要性,并采取完善的保护措施,防止公民信息超出必要使用的范围。




诚然,人脸识别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项伟大技术,在很大程度上缩短了办事时间,提升了效率,也为治安管理带来了良性作用。但人脸识别依赖的,是被称为“人体密码”的个体生物特征——自然人无法改变像虹膜这般的生理特征,其可以说是最为敏感、具备较强人格属性的个人信息了。这类信息一旦遭到泄露或是非法使用,将会对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必须谨慎处理和高度防护。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对于个人信息明确的保护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刑法》也规定:不经同意而非法获取,或者将合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第三方,此类行为均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操作指南: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人脸识别这类的新技术在快速推广和广泛使用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便时有发生,令人习以为常,这并非什么好事。许多部门和企业,也只顾着追求效率,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条款置若罔闻。


企业需得明白,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也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莫要贪图一时方便,留下终生悔恨。



推荐阅读




攻防演练打响,听一听老兵们的“血泪史”


齐心抗疫 与你同在 



点【在看】的人最好看


在线申请SSL证书行业最低 =>立即申请

[广告]赞助链接:

关注数据与安全,洞悉企业级服务市场:https://www.ijiandao.com/
让资讯触达的更精准有趣:https://www.0xu.cn/

#
公众号 关注KnowSafe微信公众号
随时掌握互联网精彩
赞助链接